【襲警上訴】涉襲警罪成上訴呈新片指遭警叉頸 法官指判刑須考慮全日發生事情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3/17 15: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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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訴人施振英(中)續准保釋候上訴。(林育慧攝)

60歲家庭司機涉於去年1月19日在遮打道及會所街交界,涉揮拳襲擊警員下巴,被控1項襲警罪,案件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罪成,判囚1個月,准保釋候上訴,今(17日)於高等法院進行上訴聆訊。上訴一方呈上新增片段及照片,顯示上訴人當時遭警員「叉頸」才用手「撥」開警員。法官質疑審訊時上訴人稱警員揮動警棍,現時卻指遭警員「叉頸」,認為判刑須考慮當日全日發生之事情。
 
上訴人施振英(60歲),被控1項襲警罪,控罪指他於2020年1月19日,在中環遮打道及會所街交界襲警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A。案件經審訊後,上訴人被裁定罪成,判囚1個月,准保釋候上訴。
 
上訴一方今陳詞時要求法庭接納新增片段及相片為證據,內容顯示案發時上訴人遭警員「叉頸」後才「撥」開警員的手,實屬自然反應。涉案警員並非作出「搭膊頭」動作,而是作出一個具危險性及冒犯性猛力制服的動作,與控方當時指警方並沒有使用武力之說法,是「風馬牛不相及」。
 
代表律師認為,若原審裁判官於審訊時看過有關片段,有助斷定真相,對當時發生的事情亦一清二楚。有關片段與兩名警員口頭證供有衝突,顯示並非實情,裁判官看過有關片段或不會作出定罪判決,故要求法官接納有關片段。
 
就判刑方面,代表律師指即使出現新證據,裁判官亦可定罪,但假設涉及襲警,情況亦是先被「叉頸」及數個警員對一個人。
 
法官陳慶偉則指,案發日為2020年1月19日,當日有特定背景,需要整體考慮當日發生的事。法官指代表律師應取得被告指示而作辯護,質疑「當日話揮動警棍,今日話叉頸㗎嘛」,並認為上訴人的行為亦不似是自然反應。
 
代表律師指當日的確有示威活動,但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。法官陳慶偉即指出反對是因為「亂哂籠嗰陣先解散」,並指當時整段花園道都是人。法官認為須考慮背景,當時全日發生的事情均須考慮,據終審法院判詞亦已提及須考慮到背景,上訴庭亦已重申須考慮阻嚇性及刑罰問題。
 
律政司一方則反對上訴人呈上新證據,質疑上訴人於去年7月底定罪,其兒子翌日便聯絡到影片發放源頭人士,若早於審訊期間適切提出,而非於定罪後才作出補救,認為做法是浪費法庭時間。
 
此外,律政司一方又指出就案情而言,警員當時於馬路上作出驅散行動,警員並沒有使用警棍,反遭上訴人用力「撥」開或如證人所指推開,並且由下而上作出揮拳動作。
 
律政司一方指有關片段與兩名警員之證供雖然了現「少少誤差」,但屬證人出庭常見情況,上訴人襲擊證人的證供大致上吻合。至於「叉頸」說法,律政司認為兩名證人沒有機會回應,不能單憑相片作證明,因此認為有關新的抗辯理由不應獲准呈堂。
 
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,押後至4月15日作出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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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